
关于修订《海叶新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海叶新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自律自治原则”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具体规定; (四)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五)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389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 389号)。
二、《修正草案》特色:
(一)文本的延续性 我小区原来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多处与《物权法》相抵触,许多格式条款也不适合我小区的具体情况,由逻辑层面出发理应另行设计合适的表述文本。但是,《修正草案》在确保条款逻辑关联的前提下,还是尽量套用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条款框架,前四章保持三十六条的格式不变,将新的内容表述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分散整合,充实其间,而增设的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全部放到新增的第五章内,保证了文本的延续性,体现出《修正草案》与原《议事规则》和《示范文本》衔接、继承、发展的关系,业主们可以辨清哪些条款作了修改和增补。
(二)进一步界定、明确、细化、强化了业主代表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尽管原《议事规则》的第七、第八、第十三条内容涉及“业主代表”,但是并无进一步说明和规定,以至于长期以来我小区业主代表们在物业管理中很难作为,所谓议事、监督作用也只能流于形式。本《修正草案》对业主代表选举产生、地位、作用和职责作了详细描述和规定,并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将业主代表的议事和监督作用落到实处,不仅对业委会构成权力制衡,而且分担了业委会议事权和决议权,真正实现了《物权法》赋予业主的自律自治的权利和义务。
(三)依法合理设计制度结构,理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业委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业主大会是实现小区物业管理的基础中的基础,法律赋予业主的自治权限均须通过业主大会才能够实现。然而现实问题在于:全体业主很难通过集体开会形式实现自己议事、监督的权利,所谓“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也常常因为知情权和公正性难以保障而流于形式。
正因如此,在现行框架内,业委会的权力就过于集中了,甚至超越法律界定的权限。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现实中却还承担着“委托代议”的职责,造成许多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就擅自代议的现象;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大会负责监督业委会工作,但却没规定业主大会应怎样监督,通过什么途径去监督——且不论召集那么多业主开会履行监督职责是否现实,仅现行框架内“业主大会由业委会召集召开”这一条就形成了逻辑悖论:被监督者怎么会愿意召集监督者来监督自己呢?
《修正草案》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项内容,交由业主大会决定;将涉及“七项内容”以外的议事内容的审议权、决定权,委托业主代表会议代议代审,明确“业主代表会议为业主大会议事机构”,明确“业主大会的召集人为业主代表会议”,使业主代表“有事可议、有疑可问、有票可投、有权可用”, 将业主代表制度落到实处,将业主大会的作用落到实处,使业主们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具体实在的讨论审议、投票决议、当面质询等程序实现自我管理的权利。
这样,也就同时理顺了业委会的权限,真正实现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修正草案》规定,业委会不再履行委托代议职责,只要认真执行业主大会及其授权业主代表会议的每一项决议即可,这就从根本上减轻了业委会的决策责任,缓解了业委会同部分业主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
为了进一步为业委会“减负”, 《修正草案》还规定了业委会可经业主代表会议批准拨款,下设财务、法律、维修、文秘等专业小组,协助开展专项工作;还规定了业委会成员可经业主大会决议领取一定报酬等等。
做实业主代表会议制度,同时也将业主大会的监督职责真正落实到了实处。由于业主代表会议行使部分审议决定权和业主大会召集权、对业委会的质询权,使得每一名业主都可以通过业主代表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效监督业委会的工作。这样,业委会整体或者个人出现了工作失误都可以得到及时纠正,哪怕出现了业委会整体拒绝履职或者集体辞职的重大事件,业主代表会议也可以及时反应,填补管理真空,使小区有序运转。
(四)关于业主监督委员会
上海、北京和广州的很多小区设立了“监委会”或者“独立监察员”,尝试建立监督机制,上海三湘世纪花园甚至将业委会的财务权全部划归监委会——但是这些探索,有的在制度结构设计上有缺陷,有的缺少法理依据。
本《修正草案》中,也同样设计了“业主监督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但是在这里监委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也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力,它是由业主代表组成、经业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业主代表会议闭会其间行使职能的业主代表会议常设机构,类似于业主代表会议的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业主代表会议,旁听业委会会议,执行业主代表会议决议,监督投票程序、对小区发布业主代表会议决议,在业委会整体拒绝履职或者集体辞职的情况下担起临时业委会的执行职责。
监委会由三名委员组成,不设主任或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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