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业主代表大会议事程序:
1、 提交议案或专题质询申请:
议案提交人的主体资格为业委会、监委会和业主代表;专题质询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为业主代表。业主代表根据业主小组意愿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议题,经五名以上业主代表签名附议,业主监督委员会应接受为正式议案,安排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擅自扣压业主代表依本议事规则提出的议题议案。。
2、 预备会议:
监委会应当于正式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收集并审核业委会、监委会、业主代表提交的议案,确定议事内容与顺序。 监委会应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送达业主代表、业委会和居委会,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事内容和质询内容等;并将会议通知在小区公布,所有业主可列席会议旁听。
业主代表收到通知后,应就议事、质询内容广泛征求业主小组业主的意见,并可根据业主意见向监委会补交议案,或者补交专题质询申请表。
采用业主小组集合表决方式的,业主代表应在正式会议前联系所在的业主小组的业主,由各户业主在业主小组集合表决表上签名表决。
3、 正式会议:
a) 监委会主持会议,审核与会代表到会情况,向代表报告议案和质询申请的提交和审核结果,报告议案审议顺序、专题质询顺序等会议议程。
b) 业委会述职报告(年度会议为财务预决算报告、工作报告); 业主代表对业委会报告进行讨论、质询和审议;
c) 按既定顺序,由专题质询申请提交人向指定业委会成员进行专题质询。接受质询的业委会成员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回答代表质询。
d) 按既定顺序,由议案提交人阐述议案;业主代表对议案进行讨论和审议,每人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
e) 业主代表对议案、业委会报告进行集中投票表决;
f) 启动议案表决程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出席并参加记名投票,代表可有赞成、反对、弃权三项选择,赞成票超过投票数的50%即为第一轮表决通过;反对票超过投票数的50%即为第一轮表决否决; 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对此议案组织第二次投票,即第二轮投票,赞成票超过投票数的50%即为第二轮表决通过;反对票超过投票数的50%即为第二轮表决否决; 如果第二轮再度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对此议案组织第三轮投票,即第三轮投票,赞成票超过投票数的50%即为第三轮表决通过;反对票超过投票数的50%即为第三轮表决否决; 如果第三轮表决仍然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应由业主监督委员会三名委员按 “赞成”和“反对” 两项选项对此议案进行最终投票表决,两名委员投赞成票即为议案最终通过;两名委员投反对票即为议案最终否决。
g) 监委会宣布表决结果,当场予以记录、盖章并向全小区公布。 (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容之外的议案,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执行;
(七)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容的议案,经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八)业主代表大会每个管理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讨论审议议案,听取业主委员会述职报告,并对业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九)业主代表大会每个管理年度终结时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必须对以下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 1、 审议表决小区本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 2、 审议表决小区下年度的财务预算报告; 3、 审议表决业主委员会的本年度工作报告与下年度工作计划
(十)经审议表决,业主代表大会可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发回重议重拟;
(十一)经业委会提出,或经一名以上业主代表提议,五名以上业主代表附议,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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