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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发生碰撞时,车上的两个安全气囊却全都没有打开,结果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事发后,车主将生产商及销售商告上法庭。9月19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生产商赔偿原告卢某损失239504.7元,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26岁的卢某是莒南县居民。2007年,卢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轿车一辆,价税合计95600元,车辆前方配置两个安全气囊。
2008年4月,在莒南县土朱线马蹄湖村路段,卢某酒后驾驶该轿车(内载刘某、季某、谢某)沿土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路外,撞到路东房屋,造成副驾驶座刘某因重型胸腔脏器损伤而当场死亡,卢某、季某、谢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该车前方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均未打开。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给卢某造成各种经济损失266116.34元(包括一次性赔偿死者刘某亲属的21万元)。
事后,卢某以汽车安全气囊存在明显质量缺陷为由,要求汽车生产商赔偿因刘某死亡、卢某受伤给原告造成经济及精神损失40万元,将不合格的轿车退给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的两个安全气囊均未打开,刘某死亡、卢某受伤的后果与安全气囊未打开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视为车辆配置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生产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销售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