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果真如此吗?
各地纷纷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系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事实上,有许多土地储备机构不但有盈利,而且不择手段牟取暴利,有的地方的还制定了分红制度。如果土地储备机构真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何要建立分红制度呢?这与有限公司有多大的区别呢?其最大的区别是土地储备机构不用交税,还有地方政府作后台,利用共权力轻而易举地获取经济利益,土地储备机构中的成员依照自己订立的分红制度进行分红,皆大喜欢。有谁知道这红利中含有多少血和涙?
在拆迁中,有关补偿问题 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协商,体现了自愿原则。当然,协商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的,会对拆迁进度有一定的影响的。但绝不能以此为借口,强迫被拆迁人接受开发商的条件。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强迫被拆迁人接受开发商的条件,又不违法呢?土地储备制度应用而生。
土地储备机构与开发商谈好土地价格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出面进行拆迁;或者由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进行拆迁,再把土地拍卖给开发商,从中牟利。这对于开发商和土地储备机构来说,当然是双赢;只是苦了被拆迁人。因为土地储备机构是事业单位,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拆迁,名义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果被拆迁人不接受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条件,则会惨遭强迁之苦。因为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土地储备机构又有地方政府作后台,不允许被拆迁人讨价还价的。但是按照合同法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得到足额的补偿,即不能因为土地储备机构出面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必定低于非公共利益拆迁的补偿,否则还称之为足额补偿吗?事实上,被拆迁人很难从土地储备机构手里得到足额补偿。土地储备机构对被拆迁人补偿越少,其所得红利越多,以切身利益为重,怎么会对被拆迁人施恩呢?只有“钉子户”才有可能得到足额补偿。
有的地方土地储备机构的设立尽管很有利于加快拆迁进度,但忽略了民生大计,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众所周知,土地储备只是手段,而使用才是目的。大多数的拆迁是为了商业利益,怎么会因为土地储备机构出面进行拆迁,将土地储备再拍卖而成为“公共利益”呢?这种伎俩一经戳穿,还有多大价值呢?
现在,我们终于明白了,为什么《物权法》生效后,暴力拆迁反而愈演愈烈了。许多土地储备机构采用的貌似“公共利益”的手段,目的仍然不失为商业利益,只是这种现象较为隐蔽而已。土地储备机构的红利的多少,取决于对被拆迁人补偿的损害程度。因此,土地储备机构的红利,浸透了被拆迁人的血和泪。
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加塞了土地储备机构,等于在被拆迁人身上多扒了一层皮,作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的红利之需。所谓土地储备,未必都是公共利益。许多地方土的地储备有猫腻,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瞒天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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