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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两侄 七旬养女也获适当补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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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两侄 七旬养女也获适当补偿
日期:2008-06-23 作者:程怡;杨克元 来源:新闻晚报

  老夫妻写下遗嘱,将房产分赠给各自的侄子张先生和李先生。但老爷子过世后,李先生在姨妈的帮助下,买下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老夫人过世后,张先生凭遗嘱诉请自己的房屋份额。正在双方争得不可开交时,又冒出了二老的养女张老太,称房屋应归自己。闵行区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房屋归李先生所有,但他要支付张先生和张老太16万元和4万元。

  房屋遗赠后 姨侄私下过户产权

  立下遗嘱的两位老人,在闵行区有一套住房,登记在老夫人的名下。因膝下无子,生活上常由双方的两位侄子予以照料。六年前,两位老人双双立下遗嘱,将共有的这套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由各自的侄子张先生和李先生继承。

  2003年6月,老爷子亡故。2003年11月,老夫人与侄子李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以15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卖给了李先生,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今年1月6日,老夫人归西。张先生发觉房屋已没有自己的份额,便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公证遗嘱分割老人的共有房屋。张先生称,老夫人与李先生是姨侄关系,他们相互串通,故意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过户给李先生,这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姨侄之间的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并按照公证遗嘱分割房屋。

  峰回路转 二老养女突现法院

  案件审理阶段,年近七旬的张老太来到法庭。她说自己是两位已故老人的养女。张老太说,被收养时,她还很小,一直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至出嫁。出嫁后,她在安徽生活,养父母仍居住在上海。2002年开始,因两位老人身体不好,她曾回到上海来照顾,并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因为自己年事已高,且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养父母的遗嘱未对自己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所以遗嘱都是违法的,是无效遗嘱。现要求该房屋产权全部归自己所有。法庭最终决定将她也列为原告,参与诉讼。

  姨侄认为 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被告李先生说,他与姨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在老爷子死亡后,张先生作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但他到期没有表示,可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再说,张先生在5年后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至于张老太,李先生认为,她是否是两位老人的养女,还值得商榷。

  经法院调查,在老爷子作为家长的原户籍中列有 “女,张××,民(国)贰玖年壹月廿日出生”等记录,确认张老太为1940年出生。另查明,在2003年时,张老太回到上海照顾老人,直至老夫人去世。她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里,直到现在。

  遗嘱有效 养女应合理顾及

  法院认为,两位老人生前立遗嘱,将房屋产权遗赠给各自的侄子,法庭予以认可。在张先生与李先生及老夫人共同对老爷子的丧葬费用进行协商时,约定系争房屋“产权证有双方侄子共同处理,已公证,各壹半”,应当推定张先生已接受遗赠。

  老夫人将产权出售给侄子李先生,对张先生的产权份额属无权处分。而李先生明知该情况,仍受让房屋,应承担相应后果。现因老夫人生前已将其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李先生,故其所立的遗赠房屋产权的遗嘱当视为被撤销。

  另外,因养女张老太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故在处理老爷子的遗产时,应为张老太留下必要遗产。法官在综合考虑遗嘱效力,结合养女的具体情况和确定房屋市价的基础上,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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