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行人通行规定之解读
一、行人的通行权利
行人在道路上享有通行权,但行人在享有通行权利时应当注意几点:
1、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
3、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止。
4、行人属于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智障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领行,如领队老师、陪同病人看病的亲属等。
5、行人属于盲人的,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如导盲犬等。盲人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其通行权利手法律保护,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避让盲人。
二、行人的通行规范
行人的通行规范主要表现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在路段中横行车行道时的情况:
6、行人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滞留。
7、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车行道时,不得在车辆邻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道。
8、在设有禁止行人通行的道路或者对行人实行交通管制的区域,行人不得进入。
9、行人必须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行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人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制止,并要求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作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接受处罚,当场交纳罚款。如果行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切不可藐视法律,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阻碍民警执法;如果行为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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