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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私自“飞单” 消费者维权艰难--消保委提醒:勿忘索要盖有公司图章的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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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沈华  记者  黄静
  本报讯  冲着某公司良好的口碑,消费者陈小姐选择该品牌的遮阳设备。不料,她却遭遇业务员擅自“飞单”——业务员早在不久前被辞退,而所售遮阳棚成了“无名”产品。

  事件回放
  遮阳棚从“名牌”变“无名”
  陈小姐居住在浦东一别墅区,某遮阳设备公司李经理经常上门推销遮阳设备。夏季,阳光毫无遮拦地射进家中的阳光房,陈小姐决定安装可伸缩遮阳棚。一时找不到李先生的名片,陈小姐就向邻居要了该公司业务员的名片。
  第二天,一名姓孔的业务员来到陈家签订遮阳棚制作合同。合同签好后,陈小姐支付一半货款,孔先生开具手写收据,收据上无公司图章。制作工程开始后,孔先生来电话称遮阳棚的电机缺货,换一个电机要贵500元,陈小姐表示同意。不久,孔先生带着遮阳棚并上门安装,陈小姐付清4000元余款。这次,孔先生开具的还是无公司图章的手写收据。
  过了一段时间,李先生上门推销。仔细查看后,他告诉陈小姐,这个遮阳棚并不是自己公司的产品,且公司并未收到这笔货款,孔某前不久已被辞退。愤怒的陈小姐致电孔先生,对方先是一口咬定遮阳棚是该公司产品,之后再也不接电话。
  之后陈小姐拿着盖有公司图章的订单找到该公司,希望公司能为她更换公司的合格产品,公司却拒绝对此事负责。

  消保委调解
  双方各执一词
  新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到该公司进行调查和调解。消保委指出,根据《消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孔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与陈小姐签订制作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生效,公司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即便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私自承接业务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该公司却以孔某已被辞退、订单上的公司图章不知真假、未收到货款等为由,不同意更换产品,只提出为遮阳棚免费包修一年。陈小姐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方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友情提醒
  有效发票须盖公司章
    “陈小姐是遇到了‘飞单’。”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飞单”不仅在小型工程的承包过程中发生,在向房屋中介交付定金或房款、向保险代理人交付保险金等领域也会发生。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在签订合同前应与公司方联系核实业务员的身份,尽可能到公司签订合同和付款,或通过银行支付货款,并要求对方开具盖有公司图章的发票或收据。
2007-9-21 9:30:00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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